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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蔬東坡網絡整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規定7條:
1、校長(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隱患整改任務并跟蹤落實,嚴格遵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種規定。
2、中小學和幼兒園應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制定陪餐計劃。陪餐人員負責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陪餐記錄。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3、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
4、學校要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學校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托經營行為。
5、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預包裝面包、牛奶等食品。
6、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實際公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品種、規格、供貨者的名稱和經營資質等。采用供餐單位方式供餐的,要公開供餐單位的名稱、地址、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食品安全等級等。
7、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權限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
來源:搜狐網